工程監理法律風險研討會在滬召開

    披露日期時間(jian) : 2019-04-30 16:20:21     小說作家 :     來源地 :

    來源于建設監理  
    工程監理法律風險研討會在滬召開
         為了深入探討工程監理的法律地位和責任,提高監理企業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風險防范意識,并切實維護監理行業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持續發展,上海市建設工程咨詢協會于4月25日下午組織召開了工程監理法律風險研討會。
         協會秘書長徐逢治出席并主持會議,協會副會長兼自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劉永新,副會長兼法律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周培康,以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正勤和秘書長周方明,監理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朱海念、谷東育和秘書長盧本興,協會副秘書長葉世蓀等領導出席,另有部分監理行業專家、監理企業代表以及施工企業代表參加了會議。本次研討會還特別邀請到了上海大學法學院院長李鳳章教授、上海東方環發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宋艷菊律師等法律專家,以及《建筑時報》和《建設監理》雜志兩家行業權威媒體代表出席會議。
         會議伊始,三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的監理企業負責人對事故情況進行了詳細介紹,包括事故的主要原因、監理企業和人員在事故中的作為以及事故后續處理情況,參會代表對此展開了激烈的討論。各方關注的焦點包括監理責任界定:一是監理是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責任究竟包含哪些方面?二是監理在做好自身的工作,盡到相關義務后,工地現場發生安全事故,不在監理工作范圍內,尤其是不在工作時間發生的安全事故,監理是否應該承擔責任?三是分包出現安全事故后,監理承擔的責任和受到的處罰往往重于總包,是否合法合理?另外,會上各方還對事故調查的程序和權利救濟的方法表達了意見,如:事故發生后《事故調查報告》出具的過程中,監理單位是否有知情權和申辯權?目前《事故調查報告》往往僅在網站發布而不送達監理企業,導致監理企業被動應對,是否存在法定的正式送達方式?再者,發生事故后未進入調查階段,或者還沒有調查結論,就對監理企業法人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是否合理合法,等等。
          監理企業代表普遍認為,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對監理行業的責任界定和權益保護尚不完善,監理企業盡職但未必免責屢見不鮮。監理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應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和法律維權意識。同時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監理企業無可申辯的權力和渠道,部分事故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公正、不科學、不實事求是的調查處理結果,侵害了監理的合法利益,造成了行業弱勢被動的局面。
    行業專家針對這些問題向企業建議,在當前質量安全的高壓態勢下,監理企業應提高安全生產意識,規范監理行為,守住質量安全底線;提高自身的服務能力,加強人員培訓教育,從源頭上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若一旦發現可能導致事故的重大隱患或已經發生事故,監理人員應及時向企業匯報,企業要為現場項目部提供技術和協調支撐,尋求解決問題的途徑。同時行業企業間要團結合作,與協會共同維護監理行業的合法權益和公眾形象。
     
           會上,法律專家也對部分問題進行了探討。他們認為,監理行為不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應嚴格按照“誰設計誰負責,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準確判定參建各方的責任,不隨意擴大監理責任。針對《事故調查報告》,法律專家表示,《事故調查報告》是事實認定,應有聽證程序以保障監理企業的知情權等合法權益。監理企業也要據理力爭,大膽應訴[1] ,發出自己的聲音,保障自身的權利。同時,各位專家為監理在事故發生后各環節如何科學處理應對提供了清晰的解決思路和建議。期間,施工企業代表也提出,監理企業應努力爭取現場職權并尋求法律保護,勇于推動行業相關立法的發展,有利于營造健康規范的建設環境。
    最后,徐逢治秘書長表示,監理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從而降低建設項目風險。協會也計劃成立應急小組,為會員企業提供幫助,并推動事故應急制度的標準化建設。與此同時,協會將繼續發揮好橋梁紐帶作用,持續關注事故處理的后續并積極向政府主管部門建言獻策,定期組織安全法律培訓的講座,提高監理從業人員風險防范意識,促進行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