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出臺 2012年2月起施行

    推(tui)送(song)期限 : 2012-01-10 00:00:00      作著 :      源頭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已經2011年11月30日國務院第18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據《條例》,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條例》明確,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兩種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兩種情形為: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招標代理機構在其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