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的通知

    公布年(nian)月日 :  2011-10-06 00:00:00     著者 :      來(lai)自(zi) :

    蘇建質安〔2011〕623號


    各省轄市建設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蘇州工業園區規劃建設局、張家港保稅區規劃建設局:
          現將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的《關于印發<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的通知》(建質〔2011〕111號)轉發給你們,一并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高度重視,充分認識領導帶班制度的意義
          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文件精神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在新的安全生產形勢下,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提高安全生產水平,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建立的一項新的安全生產制度。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領導帶班制度的重要性和嚴肅性,深刻理解領導帶班制度對于及時消除工程隱患、排除工程險情,確保建筑工程,尤其是重大工程、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生產,意義重大。各地要認真制定本地區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實施細則,并認真實施。
          二、明確責任,狠抓領導帶班制度的落實
          建筑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分別是企業和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對工程項目落實帶班制度全面負責。施工企業應當建立施工現場帶班制度,明確工作內容、職責權限和考核獎懲等,施工現場帶班制度應包括項目領導施工現場帶班制度、帶班生產交接制度、帶班生產檔案管理制度,以及施工企業對項目領導帶班的檢查制度,并認真抓好帶班制度中的檔案管理、工作考核、制度落實等相關工作,有效消除安全隱患。
          三、強化監管,督促企業認真落實帶班制度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管,結合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三類人員”安全考核、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和建筑安全專項整治等工作,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健全“兩場聯動”機制,督促企業認真落實帶班制度。加大對施工現場的檢查力度和頻次,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要定期帶班檢查,每月檢查時間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項目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對未執行帶班制度的企業和人員,按有關規定處理。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要給予企業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并依法從重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對事故責任人除實施專項安全教育培訓外,還應根據事故等級情況分別作出暫扣、收回或注銷相關證書的處理。工程項目的建設、監理等相關責任主體的施工現場帶班要求應參照本辦法執行。
          四、加強宣傳,強化領導帶班責任意識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帶班制度的宣傳,并督促施工企業將施工現場帶班制度在施工現場或民工業余學校等顯著位置張掛,施工企業要充分利用各類安全例會,項目部充分利用民工業余學校加強施工現場帶班制度的宣傳教育。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三類人員”的安全繼續教育培訓工作,加強相關制度學習,深化安全管理人員主體的責任意識。
      
          附件:《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建質〔2011〕111號)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