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設領域開展施工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的通知

    發(fa)布新聞年月(yue)日 : 2008-05-21 00:00:00     我 :     來歷 :

    蘇建質〔2008〕17號
    各市、區建設局,工業園區規劃建設局、高新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推進“隱患治理年”活動,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為奧運會的成功舉辦營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4月下旬至7月底,國務院將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根據4月22日省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蘇州市政府的統一部署。我局決定在全市建設領域開展施工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通過百日督查專項行動,進一步促進黨和國家關于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隱患治理年”各項工作部署的落實,促進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管主體責任的落實,立足于治大隱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隱患治理和危險源監控制度,加強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工作,努力構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實現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
          二、督查形式
          此次督查行動采取企業自查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抽查相結合、日常監管與專項督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各建筑施工企業要認真學習《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8〕15號)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深入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嚴格按《2008年蘇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專項治理工作方案》全面深入地開展好自查整改工作。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安全監督機構,要結合日常監管和旬、月、季度大檢查組織專項督查,督察要結合本地區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實際,對督查工作進行全面安排部署。對發生過安全生產事故單位、隱患排查“零”報告單位、違反有關規定被查處過的單位和工程項目作為督查的重點。
      三、督查內容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督機構和建筑施工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應急求援工作落實情況;隱患排查工作的開展情況和工作臺帳;各類事故調查處理及責任追究落實和建筑施工單位事故處理“四不放過”情況;打擊非法建設和反“三違”的情況。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把這次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作為減少隱患、遏制事故的重要舉措,作為當前安全生產的重要任務,切實抓緊抓好。我局成立由局長任組長,分管局長任副組長,質安處、城建處、建筑業處、安全監督站等相關處室負責人為成員的百日督查行動領導小組,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情況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建筑施工企業、工程項目主要負責人要切實負起第一責任,組織開展好本單位、本項目自查整改工作。
          (二)周密部署,務求實效。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區工作實際,于4月底前,制訂下發具體百日督查行動方案,明確督查內容、要求和責任,5月5日前將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方案落實情況上報我局,7月下旬上報開展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的總結報告。要建立和落實督查工作責任制,健全工作機制,對督查中發現的隱患和問題,要責令立即整改;對整改落實情況要跟蹤檢查;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要根據有關規定立即責令停工整改。各有關部門要將督查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通報我局。我局將結合半年度質量安全大檢查、文明工地檢查和“安全生產月”活動檢查對百日督查專項行動開展情況檢查。
      (三)突出重點,全面深入。百日督查專項行動要統籌兼顧,點面結合。既要全面發動,督促各建筑施工企業徹底排查施工安全生產隱患和問題,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又要重點檢查發生過安全生產事故單位、隱患排查“零”報告單位、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查處過的單位和工程項目,把各項安全生產措施落到實處,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
          (四)廣泛宣傳,形成聲勢。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文件、短信平臺等方式,結合“安全生產月”活動的開展,加大對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的宣傳力度,教育引導建筑施工企業和從業人員增強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主動性和自覺性。要注意發現好經驗、好做法,及時加以總結推廣,運用典型推動工作。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的作用,公布舉報電話。鼓勵廣大職工和人民群眾積極舉報弄虛作假行為,對自查不認真、走過場,或者督查不力的單位,要予以公開曝光并錄入企業和個人不良行為信用檔案。
    我局百日督查專項行動舉報電話:65211507。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