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蘇州市吳江區“垂虹杯”建筑工程質量獎評審辦法的通知
發布新聞時間日(ri)期 : 2016-06-20 00:00:00 筆者 : 由來 :
吳住建施〔2016〕55號
各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蘇州市吳江區“垂虹杯”建筑工程質量獎評審活動,更好地推動全區建筑工程質量創優活動健康有序發展,在總結近幾年來評審工作的基礎上,結合創優工程目標管理、網上申報等要求,我們對《吳江市“垂虹杯”建筑工程質量獎評審辦法》(原市建設局吳建施〔2006〕44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蘇州市吳江區“垂虹杯”建筑工程質量獎評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蘇州市吳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蘇州市吳江區建筑業協會
2016年6月17日
抄送:市住建局、建筑行業協會,區政府辦公室,區市場監管局,吳江開發區(同里鎮)、汾湖高新區(黎里鎮)建設局,吳江高新區(盛澤鎮)建設環保局,太湖新城(松陵鎮)建設局,區代建局,各鎮建管所,區住建局各有關單位、部門。
蘇州市吳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政辦公室 2016年6月17日印發
蘇州市吳江區“垂虹杯”建筑工程
質量獎評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認真落實“質量興區”、“質量興業”綱要,自覺堅持“百年大計、質量第一”方針,進一步引導、激勵廣大建筑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增強質量觀念,樹立品牌意識,完善質量體系,嚴格質量控制,推動全區建筑工程質量水平持續穩步提高,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蘇州市吳江區“垂虹杯”建筑工程質量獎的創優計劃管理、評審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條 蘇州市吳江區“垂虹杯”建筑工程質量獎(以下簡稱“垂虹杯”獎)是全區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的最高榮譽獎項。
第四條 “垂虹杯”獎由區建筑業協會在冊會員單位自愿申報,評審對象是已通過竣工驗收備案的房屋建筑工程。
第五條 “垂虹杯”獎每年評審一次。
“垂虹杯”獎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建筑業協會聯合表彰。
第六條 “垂虹杯”獎的評審活動遵循科學、公平、公正和“好中選優”的原則。
第三章 評審組織
第七條 “垂虹杯”獎的評審活動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領導下,由區建筑業協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八條 區建筑業協會建立“垂虹杯”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審定“垂虹杯”獎、研究決定“垂虹杯”獎評審活動的重要事項。
評審委員會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建筑業協會的行政領導、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技術領導組成。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制訂“垂虹杯”獎核查標準,受理、審查“垂虹杯”獎申報文件,提出現場核查工程名單,報請評審委員會同意后組織、協調評審專家組對申報工程的施工技術文件、實體質量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完成后組織評審委員會審定、公示“垂虹杯”獎擬表彰工程。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區建筑業協會秘書處。
第十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評審專家組,負責對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的“垂虹杯”獎申報工程進行施工技術文件、實體質量現場核查,向評審委員會提出推薦工程名單,提交現場核查報告。
第十一條 評審專家組成員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在“蘇州市吳江區工程建設專家庫(建設工程施工質量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評審專家組的組織機構,以及現場核查工作制度、工作紀律,遵循《蘇州市吳江區工程建設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吳住建施〔2013〕4號)的規定。
第四章 申報工程范圍
第十二條 申報“垂虹杯”獎的工程,其建設規模必須達到下列要求:
(1)居住建筑:單體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及以上,群體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及以上(別墅群10幢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及以上)。
(2)公共建筑: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及以上。
(3)工業建筑: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及以上。
(4)個別工程建設規模雖達不到上述要求,但有突出影響或者紀念意義、建筑風格獨特、設計新穎、技術先進的,也可以申報。
第十三條 申報“垂虹杯”獎的工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遵守法定建設程序,能夠獨立發揮使用或者生產功能。
2.勘察設計、施工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建筑節能技術標準、規范;施工過程中積極采用“四新”技術;有效開展QC小組活動。
3.按照規定使用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
4.施工期間未發生一般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
5.前一個年度(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內通過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四條 下列工程不受理申報“垂虹杯”獎:
(1)建設地點在區外的工程;
(2)保密工程,或者其它竣工后被隱蔽、實體質量無法核查的工程;
(3)原有建筑物的改建擴建部分;
(4)申報前存在有效質量投訴,又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工程;
(5)施工過程中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或者行政處罰的工程。
第五章 申報程序與要求
第十五條 “垂虹杯”獎的創優活動實行預申報管理制度。
自愿創建“垂虹杯”獎的申報單位,應當在創優目標工程地基與基礎分部完工前,填寫《蘇州市吳江區“垂虹杯”建筑工程質量獎創優計劃申報表》(見附件1)一式二份,報送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垂虹杯”獎創優計劃。
“垂虹杯”獎創優計劃應當得到創優目標工程的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的認可,并由其在《蘇州市吳江區“垂虹杯”建筑工程質量獎創優計劃申報表》中相應欄目分別加蓋公章。
報送《蘇州市吳江區“垂虹杯”建筑工程質量獎創優計劃申報表》前,申報單位還應當登錄區建筑業協會網站(),進入“網上申報系統”完成創優計劃網上申報。
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收到《蘇州市吳江區“垂虹杯”建筑工程質量獎創優計劃申報表》后,應當對創優目標工程的建設規模、形象進度、法定建設手續等申報條件進行審查。符合申報條件的,受理其創優計劃,在《蘇州市吳江區“垂虹杯”建筑工程質量獎創優計劃申報表》中相應欄目加蓋公章(由區建筑業協會代章,下同),登錄區建筑業協會網站(//www.wjjzyxh.com),進入“網上申報系統”予以點擊通過。
加蓋公章的《蘇州市吳江區“垂虹杯”建筑工程質量獎創優計劃申報表》,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留存一份,轉送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一份。
第十七條 “垂虹杯”獎的創優計劃管理活動由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結合質量監督業務工作組織實施。
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收到《蘇州市吳江區“垂虹杯”建筑工程質量獎創優計劃申報表》后,應當對創優目標工程實施重點督查、跟蹤管理,加強實體質量和施工技術文件的監督核查和指導服務。
第十八條 未申報創優計劃的工程,不得進入“垂虹杯”獎創優計劃管理程序。
第十九條 創優目標工程應當根據施工進度同步拍攝聲像檔案,真實記錄施工過程實際狀況,制作錄像專題片。
錄像專題片的拍攝、制作要求,執行《江蘇省建設工程聲像檔案管理辦法(暫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蘇建規字〔2013〕1號)的規定。
第二十條 創優目標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備案后,創優計劃申報單位應當填寫《蘇州市吳江區“垂虹杯”建筑工程質量獎申報表》(見附件2)一式二份,隨同下列證明文件,一并報送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申報“垂虹杯”獎:
1.施工許可證(復印件1份);
2.已辦結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復印件1份);
3.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供貨合同(復印件1份);
4.隨同申報創優計劃的專業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備案表(復印件1份);
5.竣工工程概貌照片(立面)至少一張,永久性責任銘牌照片(全景)一張。
申報“垂虹杯”獎還應當得到申報工程的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的認可,并由其在《蘇州市吳江區“垂虹杯”建筑工程質量獎申報表》中相應欄目分別加蓋公章。
報送《蘇州市吳江區“垂虹杯”建筑工程質量獎申報表》前,申報單位還應當登錄區建筑業協會網站(),進入“網上申報系統”完成網上申報。
第二十一條 申報程序結束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收到的《蘇州市吳江區“垂虹杯”建筑工程質量獎申報表》和其它證明文件整理、匯總后,轉送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
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應當根據創優計劃管理情況,對“垂虹杯”獎申報工程提出推薦意見,在《蘇州市吳江區“垂虹杯”建筑工程質量獎申報表》中相應欄目加蓋公章。
加蓋公章的《蘇州市吳江區“垂虹杯”建筑工程質量獎申報表》,由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留存一份,另一份隨同其它證明文件一并退交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第六章 評審內容與程序
第二十二條 “垂虹杯”獎一般在創優目標工程竣工年度次年1、2月內集中受理申報。
第二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收到《蘇州市吳江區“垂虹杯”建筑工程質量獎申報表》和其它證明文件后,應當對申報工程的建設規模等申報條件進行復審。符合申報條件的,在《蘇州市吳江區“垂虹杯”建筑工程質量獎申報表》中相應欄目加蓋公章,登錄區建筑業協會網站(//www.wjjzyxh.com),進入“網上申報系統”予以點擊通過。
第二十四條 “垂虹杯”獎申報程序結束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編制現場核查工作方案,報送評審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同意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審專家組,對申報工程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一般在申報工程竣工年度次年2、3月間集中進行。
第二十六條 現場核查的程序與要求:
1.聽取申報單位對申報工程施工質量情況的介紹。
2.查閱申報工程施工技術文件,復核申報工程實體質量。
施工技術文件中的內業資料,應當查閱原件。
3.聽取使用單位(或者居住建筑用戶代表)對申報工程質量的評價意見。
4.對照《蘇州市吳江區“垂虹杯”建筑工程質量獎核查標準》(見附件3)規定的核查內容,逐項填寫核查記錄。
第二十七條 現場核查結束后,評審專家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整理、匯總核查記錄,遵循協商一致原則,形成核查結論,編制核查報告,報請評審委員會審定。
評審專家組提出核查結論時,核定為C級的申報工程數量一般不少于1/4。
申報工程存在《蘇州市吳江區“垂虹杯”建筑工程質量獎核查標準》中的否決項的,應當作出“一票否決”的核查結論。
第二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應當召開專門會議,聽取評審專家組的核查報告,采取協商或者投票表決形式,對評審專家組推薦的“垂虹杯”獎工程作出評審結論。
評審委員會應當將協商一致同意或者投票表決同意票數超過2/3的推薦工程審定為“垂虹杯”獎。
一般地,評審委員會應當將評審專家組推薦為C級的申報工程予以否決。
第二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審定的“垂虹杯”獎工程,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政務網站()、區建筑業協會網站(//.cn)上同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
第七章 專業分包與監理
第三十條 “垂虹杯”獎的創優計劃由創優目標工程的施工單位提出。
實行施工總分包管理的創優目標工程,其專業分包工作量達到總包工作量20%以上的,分包施工單位可以隨同總包施工單位提出創優計劃;但總包施工單位未提出創優計劃的,分包施工單位不得單獨提出。
由建設單位單獨發包的專業承包工程,暫不列入“垂虹杯”獎創優計劃申報范圍。
第三十一條 創優目標工程的監理單位應當支持、配合“垂虹杯”獎的創優計劃管理、申報、現場核查和評審等活動。
監理單位也可以隨同施工單位提出“垂虹杯”獎創優計劃;但施工單位未提出創優計劃的,監理單位不得單獨提出。
第三十二條 隨同總包施工單位提出創優計劃的分包施工單位,以及隨同施工單位提出創優計劃的監理單位,應當分別填寫《蘇州市吳江區“垂虹杯”建筑工程質量獎創優計劃申報表(分包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見附件4)一式二份,與創優計劃主體申報單位同時報送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分包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創優計劃還應當得到創優目標工程的建設單位和總包施工單位的認可,并由其在《蘇州市吳江區“垂虹杯”建筑工程質量獎創優計劃申報表(分包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中相應欄目分別加蓋公章。
第三十三條 分包施工單位應當就其專業分包工程積極開展“垂虹杯”獎創優活動,并接受總包施工單位的協調、管理。
第三十四條 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評審專家組應當結合創優目標工程的特點,對專業分包工程單獨進行創優計劃管理、現場核查;也可以將專業分包工程納入總包工程合并進行。
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評審專家組和評審委員會在推薦、審定“垂虹杯”獎時,否決總包工程的同時,應當一并否決專業分包工程。
第八章 表彰獎勵與工作紀律
第三十五條 監理單位在支持、配合施工單位創優活動的同時,應當自主開展監理示范工程創優活動。
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評審專家組和評審委員會在推薦、審定“垂虹杯”獎時,否決施工工程的同時,應當一并否決監理工程;但創優目標工程的監理示范工程創優成效另行考核評定。
第三十六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垂虹杯”獎,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批準并會同區建筑業協會發文公布,在全區建筑行業內予以表彰。
創優目標工程經考核評定為區級及以上監理示范工程的,在表彰創優施工單位的同時,一并表彰隨同施工單位提出創優計劃的監理單位。
第三十七條 經批準的“垂虹杯”獎,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建筑業協會向創優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獎勵證書。
第三十八條 “垂虹杯”獎計入創優單位的建筑市場信用業績,與其資質管理、招標投標、評優評先掛鉤。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建筑業協會在“垂虹杯”獎中,擇優推薦申報更高等級建筑工程質量榮譽獎項。
第三十九條 “垂虹杯”獎公布后,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由評審委員會查實后撤銷榮譽稱號,收繳獎勵證書:
1.申報、創優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2.出現結構性質量缺陷或者其它嚴重質量問題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垂虹杯”獎創優計劃管理和評審工作人員必須廉潔自律、秉公辦事,不得徇私舞弊、收受申報單位的禮金財物;違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工作單位,直至取消評審資格、清出評審專家庫。
第四十一條 一般地,區建筑業協會在次年1月,采取書面通知、網站公告等方式啟動“垂虹杯”獎申報、評審工作。書面通知、網站公告中,對“垂虹杯”獎的申報工程范圍、申報程序與要求、評審內容與程序等方面作出的補充規定,與本辦法同等有效。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建筑業協會聯合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市建設局印發的《吳江市“垂虹杯”建筑工程質量獎評審辦法》(吳建施〔2006〕44號)同時停止執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