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監理管理辦法

    發布新聞年月(yue)日 : 2015-09-30 00:00:00     小說作品  :     起源(yuan) :

                                    蘇防規〔2015〕2號
    各市縣、縣(市、區)民防局(I型人防辦),都有關院校:
        為進每一步提升和標準百姓防空建設項目公程建設工程監理主題活動,會根據各國相關聯相關規定,結合起來我國實際上,實施了《福建省百姓防空建設項目公程建設工程監理標準化管理具體辦法》。現發文給你現在,望遵從制定。
     
                                                  杭州省民防局
                                                  202010年九月6日

     

    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監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人民防空工程監理活動,保障建設工程質量,保護建設、監理和施工等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監理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人防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民防空專門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及其地面附屬建筑物、構筑物,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包括人民防空指揮工程、人員掩蔽工程、醫療救護工程、防空專業隊工程、物資儲備工程和疏散干道、電站、水站等區域配套工程。

      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其他地下空間項目防護部分的監理活動,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加固改造人防工程應當實行人防專業監理。

      對未委托人防專業監理的人防工程,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予受理報監業務,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四條  省民防局負責全省人防工程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防工程監理的政策法規和制度標準,制定本省人防工程監理的相關管理規定;

      (二)負責人防工程監理企業乙級、丙級資質的核定、延續、變更、檢查等,定期發布全省人防監理企業資質情況及相關信息;

      (三)負責全省人防工程監理人員培訓考試工作;

      (四)組織開展全省人防工程監理信用信息和誠信體系建設;

      (五)組織開展全省人防工程監理質量檢查;

      (六)完成國家人防辦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人防工程監理的政策法規和制度標準;

      (二)負責人防工程監理企業市場行為的監管和監理質量的檢查;

      (三)參與人防工程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的信用信息管理;

      (四)完成省民防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六條  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根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委托和管理權限負責人防工程具體監理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人防行業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與企業自律,依法維護相關企業合法正當權益,可根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委托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

    第八條  人防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分甲、乙、丙三級,具備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規定的企業性質等相應條件,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許可,取得人防工程監理資質的企業,可以在許可范圍內承攬監理業務。

      (一)甲級

      1、具備房屋建筑工程甲級監理資質和人防工程監理乙級資質;

      2、具有15名(含)以上人防工程注冊監理工程師,其中土建專業12名(含)以上,安裝專業3名(含)以上;

      3、近5年獨立監理過3個(含)以上抗力等級5級的人防工程。

      (二)乙級

      1、具備房屋建筑工程乙級(含)以上監理資質和人防工程監理丙級資質;

      2、具有10名(含)以上人防工程注冊監理工程師,其中土建專業8名(含)以上,安裝專業2名(含)以上;

      3、近5年獨立監理過3個(含)以上的人防工程。

      (三)丙級

      1、具備房屋建筑工程丙級(含)以上監理資質;

      2、具有5名(含)以上人防工程注冊監理工程師,其中土建專業4名(含)以上,安裝專業1名(含)以上。

    第九條  人防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相應許可的業務范圍如下:

      (一)甲級:可承擔全國范圍內各種抗力等級的人防工程監理業務;

      (二)乙級:可承擔本省行政區域內抗力等級5級(含)及建筑面積2萬(含)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監理業務;

      (三)丙級:可承擔本省行政區域內抗力等級6級、6B級及建筑面積1萬(含)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章  資質申請和辦理

      第十條   人防工程監理甲級企業資質的申請、延續、變更等事項,報國家人防辦審批。申報條件、要求、程序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省取得人防工程監理甲級資質的企業,應在取得資質證書后30日內到省民防局進行登記,主動接受省民防局監管。

      第十一條  人防工程監理乙、丙級企業資質的申請、延續、變更等事項,由省民防局負責審批,申報要求、程序等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申請人防工程監理乙、丙級資質的企業,應向省民防局提交相應的申報材料(材料清單見附件1),省民防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在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審查合格且公示無異議的,由省民防局頒發資質證書。

    公示期間,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人防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3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十四條  人防工程監理乙、丙級企業資質有效期屆滿,繼續從事人防監理活動的企業,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向省民防局提交資質延續申請材料(材料要求見附件1)。省民防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國家和本省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信用記錄中無不良行為記錄,且滿足資質等級標準要求的企業,準予延續,有效期延續5年。

      第十五條  人防工程監理乙、丙級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發生變更的,應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向省民防局申請辦理變更(材料要求見附件2)。省民防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變更資質證書。

      第十六條  人防工程監理乙、丙級企業資質證書遺失的,應在省級及以上綜合類報刊上刊登遺失作廢聲明后向省民防局提出補辦申請(材料要求見附件2)。省民防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補辦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  人防工程監理乙、丙級企業合并的,合并后存續或新設立的企業,符合相應資質標準條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需要變更資質證書的,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人防工程監理乙、丙級資質企業分立的,分立后企業的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人防工程監理企業在領取新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第十九條  從事人防工程監理的人員應當具備人防工程注冊監理工程師或人防工程監理工程師、人防工程監理員資格。

    人防工程注冊監理工程師指具備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資格,經省級及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的人防工程監理培訓或考試合格并取得相應證書的,或是具有人防防護工程師(監理專業)執業資格的。

      人防工程監理工程師是指具備江蘇省監理工程師資格,經省級及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的人防工程監理培訓或考試合格并取得相應證書的。

      人防工程監理員是指具備江蘇省監理員資格,經省級及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的人防工程監理培訓或考試合格并取得相應證書的。

    第二十條  省級及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頒發的人防工程監理業務考試合格證(培訓證)有效期3年。持證人員須在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參加省級及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的人防工程監理業務繼續教育考試,考試合格的,有效期延續3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人防工程監理企業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規范、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對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實施監理,并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  人防工程監理企業應當根據人防工程的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在施工現場項目部配備不少于3人的人防工程監理人員,其中總監理工程師、土建和安裝專業監理工程師各至少1人。

      監理合同簽訂后,項目部人防工程監理人員不得擅自更換,確需更換的,應當按同等條件更換人員,并于5日內告知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逾期不告知的,計入人防工程監理企業不良信用記錄。

      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同時承擔超過3個人防工程監理任務,且不能同時在跨設區市的項目上任職。人防工程土建、安裝專業監理工程師不得同時承擔其他人防工程的監理任務。

      第二十三條  人防工程監理企業應當根據項目需要成立監理機構,編制人防工程專項監理實施細則,并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人防工程底板、墻板、頂板澆注,防護(化)設備安裝、防水等關鍵施工環節,人防工程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當實施旁站監理。

      第二十四條  人防工程監理企業開展監理活動,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一)與建設單位串通投標或者與其他監理企業串通投標,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

      (二)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三)將不合格的人防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

      (四)超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名義承攬業務;

      (五)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業務;允許個人或低資質監理企業掛靠,利用本企業資質進行經營活動;

      (六)將承攬的人防工程監理業務轉包;

      (七)涂改、偽造、出租、出借、轉讓監理企業資質證書;

      (八)在監理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九)使用非本企業的監理人員;

      (十)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  人防工程監理人員在監理工作中,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一)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

      (二)涂改、倒賣、掛靠、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人防監理培訓證、合格證等證書;

      (三)超出規定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的業務范圍從事人防監理活動;

      (四)弄虛作假出具虛假數據、證明及報告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人防工程專項驗收即簽署驗收合格意見,或將不合格的工程驗收為合格的;

      (六)違反監理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在從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未在規定時間內參加繼續教育考試的;

      (八)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

      (九)弄虛作假提供人防監理活動經歷;

      (十)從業單位與證書載明的工作單位不符;

      (十一)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六條  人防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實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制度。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資質條件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準、監理職責履行是否到位、市場行為是否規范,是否存在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事故、商業賄賂問題等。

    人防工程監理企業應當于每年第四季度向省民防局提交有關材料(見附件1)供審查。

      第二十七條  人防工程監理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檢查:

      (一)房屋建筑工程監理資質被撤回、注銷、吊銷或等級不符合標準要求的;

    (二)人防工程監理工程師數量低于相應資質等級標準的;

      (三)近1年內,發生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所列行為的;

      (四)近1年內,因監理企業未盡到監理責任導致發生較大及以上等級的安全生產事故或嚴重及以上等級的工程質量事故的。

      第二十八條  人防工程監理企業經檢查不合格或未按時接受檢查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整改期內不得承接人防工程監理任務,不得申請新的資質。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撤銷或建議撤銷其資質證書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九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人防工程監理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建立人防工程監理企業信用檔案,及時記入不良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布。

      監理企業應主動向其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交信用信息。信用信息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基本信息、工程業績、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合同履約、獎懲記錄等情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提交的信用信息和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對轄區內的監理企業信用狀況進行管理,并在每季度末將企業信用記錄上報省民防局。

      第三十條  實行企業失信行為公示制度。監理企業失信程度分為三類:嚴重、一般和輕微(具體分類標準見附件3),公示期分別為6個月、3個月和1個月,公示期內監理企業不得承接監理業務,不得申請資質升級。

      第三十一條  省外人防工程監理企業在江蘇省境內承接人防工程監理業務應具備人防工程監理甲級企業資質,并到省民防局備案(材料要求見附件4),經“江蘇民防”網站公示后,方可承接人防工程監理業務。

      省外人防工程監理企業承接的人防工程監理業務應當按照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規定的登記程序和材料要求進行項目登記。

      第三十二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人防工程監理企業的監督管理。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人防監理資質證書、人防監理人員證書,有關工程監理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單位內部管理制度;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所監理工程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行為;

      (四)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并向社會公布。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人防辦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每季度匯總行政處罰情況并上報省民防局。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江蘇省人防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蘇防辦字〔2003〕9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