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蘇州市吳江區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的(de)日期時間 : 2013-08-09 00:00:00 小(xiao)說家 : 來源于 :
吳政規字〔2013〕3號
各鎮人民政府,吳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汾湖高新區、太湖新城管委會,區各委辦局(公司),區各直屬單位:
經區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將《蘇州市吳江區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3日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
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規范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人防工程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企業和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必須遵守人防工程建設管理有關規定,依法承擔人防工程建設質量責任,接受質量監督檢查。
第四條 人防工程質量監督,依據《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規范》(GB50225―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34―2004)、《人民防空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RFJ01―2002),以及《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和有關人防工程圖集。
第二章 機構、職責和任務
第五條 區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行政上接受吳江區民防局領導;業務上接受蘇州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指導,具體負責本區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吳江區民防局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其質量監督工作由蘇州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
第六條 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對人防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二)對人防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和人民防空構配件生產單位的質量行為進行監督;
(三)對影響人防工程戰時使用功能的特殊部位、特殊結構的質量進行檢查;
(四)對修建人防工程選用的特殊原材料、構配件、設備的質量進行監督抽查,確保符合國家的標準;
(五)參與人防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六)承擔區民防局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七條 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人防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設計文件,負責人防工程防護方面的質量監督。防護方面包括:防護結構,孔口防護設施,防化、防電磁脈沖、隔震設備,戰時使用的通風、給排水、電氣、通信設備管道,平戰功能轉換措施等。
第三章 監督工作程序、內容及方法
第八條 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應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按規定向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申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提交下列資料:
(一)項目立項批準的有關文件;
(二)監理、施工中標通知書和合同;
(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資質等級證書;
(四)工程地質勘查報告、施工圖設計及其審查文件;
(五)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申報表。
第九條 對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規定的,應當發給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書和監督方案。
第十條 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應當對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含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企業)的質量行為進行監督。
(一)對建設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1.工程項目審批手續齊全;
2.按規定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3.按規定委托監理單位;
4.無干擾監理正常工作、肢解發包的行為;無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違反人防工程建設標準,降低工程質量行為;
5.及時收集整理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
6.按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及竣工驗收備案。
(二)對勘察、設計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1.所承擔的任務與其資質相符,無超越、轉包或違法分包承攬工程行為;
2.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業務的承接有完整的手續和合同;
3.主要項目負責人執業資格證書與承擔任務相符,出具的勘察報告和施工圖的質量、深度符合規定要求,簽字、出圖手續齊全;
4.無非法指定材料、設備的生產廠家、供應商行為。
(三)對監理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1.所承擔的任務與其資質相符,監理的工程項目有監理委托手續和合同,監理人員資格證書與承擔任務相符;
2.工程項目的監理機構專業人員配套,責任制落實;
3.制定監理細則,并按照監理細則進行監理;
4.現場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進行監理;
5.無非法指定材料和設備的生產廠家、供應商行為;
6.對現場發現使用不合格材料、構配件、設備的現象和發生質量事故,做到及時督促、配合有關單位調查處理,并向建設單位和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報告;
7.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范,對分項工程及時進行驗收簽認;
8.監理細則、監理日記、監理月報等檔案資料齊全、真實。
(四)對施工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1.所承擔的任務與其資質相符,有施工承包手續及合同;
2.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檢員等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配套,并具有相應的資格及上崗證書;
3.有經過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并能貫徹執行;
4.嚴格按照人防工程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
5.按規定選用和安裝人防工程專用設備;
6.及時整理工程質量控制資料,做到真實、完整;
7.按有關規定進行各種檢測,對工程施工中出現的質量事故及時如實上報和認真處理;
8.無違法分包、轉包工程項目的行為。
第十一條 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對人防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對工程實體質量的監督采取巡回檢查和對關鍵部位重點監督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二)重點監督主體結構質量和防護設備的制作安裝質量;
(三)檢查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等施工技術資料;
(四)實體質量檢查要輔以必要的監督檢測。
第十二條 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對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具體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工程開工前,對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企業的資質等級與營業范圍進行審查,并進行監督交底。
(二)工程施工過程中,對人防工程的底板、墻板、頂板及口部防護、防水、通風濾毒等分項工程的質量進行抽查。發現質量問題時,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對其中涉及平時或戰時使用功能的安全隱患,督促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三)工程主體結構封頂后,在建設單位對主體結構驗收時,對主體結構進行質量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質量問題,建設單位應當按要求進行整改。
(四)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工程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產品質量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和技術標準規定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質量保修書;
6.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責令整改的質量問題已處理完畢。
第十三條 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人防工程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對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履行監督責任。人防工程驗收合格后1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將竣工備案材料報送區民防局備案。
第十四條 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應當對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履行下列監督責任:
(一) 對竣工驗收的組織、程序、內容進行監督;
(二) 審查施工單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質量竣工報告、勘察設計單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質量檢查報告、監理單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三)對工程實體質量抽查和工程觀感質量驗收情況進行監督;
(四)對工程質量檢驗評定資料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工程質量評定等級及質量問題的整改意見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應當在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7個工作日內,向區民防局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質量監督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和監督工作概況;
(二) 對責任主體質量行為及執行人防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檢查情況;
(三)工程實體和防護設備質量監督抽查情況;
(四)工程質量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抽查情況;
(五)工程質量問題的整改和質量事故處理情況;
(六)質量責任主體及相關人員的不良記錄;
(七)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監督記錄。
第十六條 未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申報手續的人防工程,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七條 人防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建設單位必須在24小時內以最快的方式,將事故的簡要情況向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報告。
第四章 權限與責任
第十八條 區民防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其工程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人防工程面積和規定標準易地建設或繳納易地建設費。
第十九條 人防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民防局、區住建局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建設單位將人防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
(二)建設單位未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未實行工程監理的,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未報送備案的;
(三)建設單位未組織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擅自交付使用的,對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四)人防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
(五)人防工程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六)人防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
(七)人防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第二十條 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對未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可責令建設單位停止施工,限期辦理手續,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四)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局部停工整頓。
第二十一條 人防工程質量監督人員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而造成重大質量事故,如有下列行為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承監的人防工程不制定監督工作方案,未履行監督職責的;
(二)對發現的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行為,不予制止的;
(三)對人防工程的主體結構和涉及防護安全的部位,未按人防工程強制性標準進行監督抽查的;
(四)與人防工程建設有關責任方串通,提供虛假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五)在監督工作中有其他違反規定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蘇州市吳江區民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